遂高管财专〔2021〕88号
遂宁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关于预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
城乡统筹中心:
根据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预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遂财农〔2021〕43号),现财政预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107.38万元至你中心,该项资金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2—农业生产发展,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0903—个人农业生产补贴,部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10—个人农业生产补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拨付和发放
下达你中心的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列入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要与当地银行机构做好衔接,及时拨付资金,不误农时。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要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采取“一卡通”直接发放补贴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二、关于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开展粮食耕种收全过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要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按照“突出重点、突出主粮、突出大春”的原则,紧扣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时间节点,补贴依据为本年度7月20日前大春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品种自行确定。
三、相关工作要求
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7月20日前发放完毕。实施方案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报备,并将补贴发放情况(详见附件2)汇总于7月19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一) 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 规范发放流程。要按要求做好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供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 加强资金监管。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 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五) 请加强资金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规范使用和分配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2.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7月20日发放情况调度表
遂宁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2021年7月16日
附件1
| 2021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资金预下达及绩效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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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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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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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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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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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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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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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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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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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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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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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预下达资金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0〕186号)文件中的分配因素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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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7月20日发放情况调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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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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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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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补贴 |
中央财政 |
地方财政 |
动用结余 |
已发放补贴 |
补贴作物 |
已发放补贴 |
已发放补贴 |
备注 |
| 遂宁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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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1:相关数据截至7月20日,请于7月20日填报表格并发送至财政金融局张露钉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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