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高管办〔2019〕63号
四川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高新区机关工作人员首问
责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西宁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临港产业园党工委、管委会,委属各部门,直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经2019年第18次党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遂宁高新区机关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遂宁高新区机关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群众满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外来办事单位或办事人员,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度是指责任人所担负的工作责任以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遂宁高新区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首问责任人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责任人工作职责即首问责任,是指责任人对受理的咨询问题或事项负有及时处理或指引处理的责任。
第六条 首问责任受理的形式包括:来信来函、人员来访、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电子邮件等。
第三章 首问责任人行为规范
第七条 责任人应当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主动热情,认真听取情况,及时受理或正确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首问事宜。
第八条 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依法受理、办理申请事项。
第九条 对属于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对能够确定该事项主管单位的,应当告知其主管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帮助联系具体到人员受理。对把握不准的,或特别重大、特别紧急的事项,责任人应当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由责任人给服务对象及时答复或办理。绝不允许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很忙”“我还有事”等为借口推托责任或敷衍群众。
第十条 如有群众来电反映情况或举报的,第一个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责任人,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转党政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首问责任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责任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所在单位要负连带责任。情节轻微的,按0.5—1分/次扣减所在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分;情节严重的,按1—3分/次扣减所在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分,并由纪检监察室会同党群工作部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园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减少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比例。
第十二条 责任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个人责任追究:
1.责任人未按规定承担首问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谈话告诫。
2.责任人未按规定承担首问责任,情节较为严重,并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室牵头,并会同党群工作部进行调查,对不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的个人,经查实后在园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责任人违反首问责任制,推诿或刁难群众,情节严重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室会同党群工作部查实情况后,在园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