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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遂宁高新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注销部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来源:遂宁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4-07-24 14:2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 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的规定,经核实,遂宁市昊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11家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未按承诺要求投入运输车辆,决定对上述11家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相关企业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道路货运行业第批违规企业清理明细

 

 

遂宁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遂宁高新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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