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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遂宁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4-07-02 14: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遂市监罚〔20244014号)

当事人:遂宁市德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78户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件)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公司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局于202435日在遂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网站发布《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关于拟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对相关当事人予以提示。2024322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立案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5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在其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住所查无下落,没有证据其在正常从事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78份,当事人在其注册登记住所查无下落,及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事实;

2.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照取证的照片181证明当事人在注册登记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船山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纳税情况复函文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向税务机关正常申报纳税的事实;

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遂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网站发布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关于拟清理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1份,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督促当事人限期履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各项法定义务的事实;

本局于2024522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遂市监罚告〔2024〕40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成立后,在经营中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所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当事人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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