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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高新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遂宁高新区 发布时间:2020-08-13 09:5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并参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遂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市场监管、城乡统筹、自然规划、公安等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发放等工作。

(一)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水产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园区城乡统筹中心举报;

(二)畜禽产品养殖、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园区城乡统筹中心举报;

(三)野生动物相关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园区自然规划分局举报;

(四)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向园区市场监管分局举报;

(五)粮油购销、储存、运输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园区科创经发局举报;

(六)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园区公安分局举报;

(七)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向园区生态环境分局举报;

(八)食品进出口环节的违法行为向海关举报。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统筹中心、自然规划、公安等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市、区监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罚没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没金额的20%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没金额的15%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罚没金额的10%给予奖励。

(四)每起案件的单项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所需奖励资金由园区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同时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管、统筹中心、自然规划、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统筹中心、自然规划、公安等职能部门在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统筹中心、自然规划、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附件举报奖励申请表1-5)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统筹中心、自然规划、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移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统筹中心、自然规划、公安等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失职、渎职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高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2.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

          3.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4.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领取通知书

          5.不予奖励通知书

附件: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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