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 的规定,经核实,四川邦福物流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详细名单见附件)未按承诺要求投入运输车辆,决定对上述8家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相关企业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道路货运行业第一批违规企业清理明细
遂宁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遂宁高新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