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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高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遂宁高新区建成区公厕管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遂宁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4-07-05 09:4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进一步提升遂宁高新区建成区公厕管理水平,优化市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遂宁高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现就《遂宁高新区建成区公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712日止。

监督电话:0825-5183291

意见收集人:袁钟涛,电子邮箱:895826394@qq.com

通讯地址:健坤大厦13A02办公室

 

附件遂宁高新区建成区公厕管理办法

 

遂宁高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

202475日     

 

 

 

 

遂宁高新区建成区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遂宁高新区建成区公厕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市民及游客的如厕需求,根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高新区建成区内公厕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市政公厕、社会公厕旅游厕。

(一)市政公厕:是指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市政公用事务中心所有并负责维护管理的厕所。

(二)社会公厕:在医院、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等公共场所,由产权单位按照城乡规划自行配套建设和维护的厕所,以及居住小区内设置的附属公共厕所。

(三)旅游厕:是指在公园、公共绿地、旅游景区、娱乐场所、旅游街区及其他旅游活动场所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公共厕所。

第四条 公厕监管按照行业主管、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建设交运局是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厕管理和维护技术规范,负责公厕管理的指导和协调。

保升镇西宁街道办负责建成区公厕的属地管理,做好建成

区公厕日常运行巡查工作。

科经商务局、市场监管分局、社事群工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建成区公厕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政金融局应当将建成区市政公厕日常管理费用纳入预算,单列专项经费保障公厕的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 建设交运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建成区公厕的管理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公厕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公共厕所 设计标准》(CJJ14-2016)、《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T50337-2018)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要求,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功能完善、卫生实用、美观协调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八 公厕的规划由建设交运局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部门编制城市公厕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自然资源规划分局配合做好公厕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在公共绿地上建设公厕的,应当纳入绿地规划方案统一审批,明确公厕建设位置。涉及住宅、商业土地的,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应当在土地招拍挂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规划条件,明确配套公厕的配建要求。

第九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交通干道两侧、公共健身步道

(二)公交换乘枢纽、码头、火车站、高铁站、广场、文化 馆、体育场、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商业、加油站和机关事业 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

(三)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十条 公厕的建设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政公厕、旅游公厕由建设交运局或者区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二)社会公厕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前款规定的责任主体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公厕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改建。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规划建设公厕。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建设交运局在审批时, 应当要求建设工程配套公厕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市政公厕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重建建设标准不低于原有标准。

 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公厕日常保洁和维护的责任单位是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责任单位也可以将公厕的日常维护、保洁事项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负责,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并向建设交运局备案。

(一)公厕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公共厕所保洁服务标准》《公共厕所监督管理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公厕应公示对外开放时间,并保持设施设备的完好。

(三)公厕内应保持清洁,无积便、尿碱、蛆虫、蛛网、异味等。

(四)墙面、地面应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放等现象。

(五)公厕内应达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标准,即地面净、墙面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臭味,水通、电通,灯明。

(六)粪便应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应立即疏通。

(七)定期进行消毒处理,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清除、倾倒废弃物。

(八)定期检查维修设施设备,并做好检查、保洁、消毒等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公共厕所使用者应遵守公厕使用规定,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设施设备。

(一)禁止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禁止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三)禁止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

(四)禁止将公厕公物、纸巾、洗手液等带走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开放与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厕所应全部免费对外开放,严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收费。鼓励高新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厕所对外开放。

第十六条  公共厕所不得随意停用或关闭。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应提前张贴停用通知,告知停用原因及时间,并指引就近公共厕所或采取临时过渡措施,确保市民及游客的如厕需求。

第十七条 建设交运局应建立健全公厕量化考核考评机制,加大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加强对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清扫保洁、服务质量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对公共厕所管理较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公共厕所管理脏乱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职能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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